饶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

申报人:陈王伟

联系方式:18067505043

承办时间:2023.07.17

内容摘要:

 签订劳务合同并不一定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申请人饶某于2022年2月24日入职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2022年5月10日,饶某在工作中受伤。饶某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饶某经工友介绍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被申请人将饶某派遣到宁波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饶某上班的工作时间为两班倒12:00至00:20或00:20至12:00,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资直接发放给饶某。2022年5月10日,饶某与工友运输成品管片时,被掉落的管片砸伤。饶某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接受饶某的委托后,根据饶某提供的证据和其本人陈述,承办律师分析认为饶某与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的三特征: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2、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3、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具体条款也更类似于劳动合同,甚至某些条款只是简单将“劳动”替换成“劳务”,如:

1、甲方支付报酬的时间是每月30日;乙方认可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劳务报酬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 

2、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作业地点进行调整,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工作时间调配

3、乙方因病、因事缺勤期内不计算报酬,双方确认:如乙方按甲方要求加班,加班费用参照当地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4、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承办律师将饶某在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同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卡的银行交易流水、劳务合同作为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2年7月25日,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饶某的仲裁申请,经公开开庭审理后。2022年9月13日,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但饶某系被申请人招募,饶某以倒班、计件方式在被派遣单位从事普工工作,被申请人按工作量向饶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仲裁委依法裁决:确认双方与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7月1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在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之间,务工人员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务工人员能够实际掌握的证据材料十分有限。我们在分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时,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关系特征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认定,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防止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用工责任。

法条援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